首页 >> 科技快讯 >> 正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地研究院及技术转移分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20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地研究院

及技术转移分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各校地研究院、技术转移分中心及下属技术转移类公司全体员工。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考勤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出勤

3.1 员工的工作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日  休息/休假

3.2 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因走访企业、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准时上班者,必须提前向科技产业处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须书面解释。

3.3 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产业处分管领导核准。事后可以申请补假/调休,申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假/调休期间正常发薪。

3.4 员工因事、病假请假1天须由科技产业处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报科技产业处处长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若因其脱离工作岗位造成单位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迟到、早退

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1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超过2个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个小时,视为旷工1天。

第五条 旷工

员工未经批准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扣除当日全部工资;年度累计旷工3天,扣除年终奖的50%;年度累计旷工5天,扣除年终奖的100%。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7天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年所有年终奖及津贴。因旷工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不做任何补偿。

第六条 事假

6.1 员工因私申请并经科技产业处领导批准,须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后,方可准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6.2 员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每年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事假超过规定者,工资扣除比例如下:

每月事假天数

>2≤4 (工作曰)

≥4≤6 (工作日)

>6 (工作日)

工资扣除比例

月基本工资15%

月基本工资30%

月基本工资50%


   6.3 员工因突发事故而未能预先申请事假者,须及时电联或委托他人告知科技产业处分管领导,并于次日补交事假申请,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 病假

7.1 员工因患病无法正常工作,须出具有效的医院(二甲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提交病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7.2 员工每年最多享有8个工作日的全薪病假,超过的按照该员工基本工资80%作为病假日计薪标准计算发放。试用期员工不享有全薪病假。每年病假超过8个工作日者,年终奖扣除比例如下:

病假天数

/每年

≤8

(工作曰)

>8≤15

(工作曰)

>15≤20

(工作日)

>20

(工作日)

年终奖

扣除比例

扣除年奖
50%

扣除年奖

75%

扣除年奖

100%


7.3 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履行病假手续的,员工须在返回工作岗位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医院证明递交至科技产业处分管领导。当月未能及时提供医院证明的,将视为事假处理。

第八条 婚假

婚假必须于婚姻登记一年之内申请使用,批准后方可准假,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因工作原因可以再同一自然年度分两次享受;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 产假

产假为98+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条 丧假

员工本人三代内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丧假。丧假不超过3天,请假不扣全勤奖,逾期按事假处理。丧假期间往返路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

出差是指在研究院、技术转移分中心所属城市以外,且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因公外出。出差须提前1天申请,经科技产业处领导批准报备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科技产业处

技术转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