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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8-02-02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关于使用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确保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的有序合理使用。现就使用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等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使用我校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等项目,其使用权限仅用于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获批、企业落地后,申请人不得擅自使用申报项目所用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盈利活动;如需使用,应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企业经营期间,由我校在编职工产出的职务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论著等),其权利人归属学校。

四、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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