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更紧密结合,以“面向未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原则,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规范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包括学校与企业联合成立的研究院、研发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等。
第三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业各项合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设立校企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院与企业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
2、学校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规划、成果归属约定等;
3、企业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原则上合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首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4、依托学院具备相应技术实力,能为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提供项目技术支撑、项目带头人、项目团队以及研发场地等。
第三章 共建内容
第五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研发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校企共建研发机构为企业培养对口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研发人才、管理人才等。并定期为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学科建设。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将整合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优势、人才优势和企业的开发优势、市场优势,进一步丰富学校学科建设内涵。
第八条 技术研发。基于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平台,由企业提供研发经费,依托学院牵头,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解决技术难题,实现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基于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平台,结合学校与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
第九条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基于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平台,利用学校的学科、人才优势和科研成果等,协助企业申报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基于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平台,利用学校的学科、人才优势和科研成果等,联合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其它领域合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企业名称或简称)研究院(研究所、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
第十三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实行正职负责制,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等)负责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的经费支配。
第十四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由学校和企业协商确定,由科技产业处任命,原则上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担任。研发机构副职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由依托学院推荐一名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协助正职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等)以项目形式管理研究院的经费,研发经费经具体项目化后,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立项、审批、经费等管理纳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建立研发机构的学院必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批、登记备案,签署协议后,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发文公示。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应重新向科技产业处申报、备案,并重新签署协议。对合作期间无实质成效或无继续合作意向的研发机构不再续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登记表
拟成立校企研究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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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信 息 |
名 称 |
| 性 质 | □国有 □民营 □上市公司 □辅导期企业 □其他 |
地 址 |
| 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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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业 |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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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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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称 |
| 法定代表人社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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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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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学院信息 |
学院名称 |
| 牵头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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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教师学历、 职称 |
| 牵头教师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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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作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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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
科技产业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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