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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
发布日期:2016-11-07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和县(市、区)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机制

第三条 扩大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主权。

1.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和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允许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支持部分高等学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高等学校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3.高等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4.鼓励高等学校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学校应积极支持创新项目的实施,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四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1.高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单位工作,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4.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返回单位任职制度,对在职创业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返回单位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5.高等学校要完善产业教授参与研究工作的管理办法,推进研究生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围绕企业技术难题,联合研究攻关,与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创造条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应聘企业创新岗。

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高等学校应深化教学和学籍管理改革,为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大学科技园应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孵化场地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援助。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

1.高等学校要发挥科研指标在高等学校设置、岗位聘任和考核、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将科研评价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形成公平、公开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作用,制定和完善适合本校实际的科研评价细则,加强科研评价改革的宣传和引导。

2.高等学校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研人员、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群体)、科研项目等,建立导向明确、分类合理、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并重、与国际评价标准衔接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

3.高等学校要根据科研活动类型和特点,结合人事聘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给予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减少评价频次,适当简化评价程序。

4.高等学校要加强开放、多元的国内外专家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评价工作效率和开放程度,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七条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

1.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发挥高等学校专利监控管理平台作用,开展专利资源数据分析和利用,将知识产权产出和实施情况作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定期考核公布。

2.高等学校要优化专利结构,加大对专利工作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申报“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等。

3.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开设知识产权必修或选修课程,建设知识产权精品课程。支持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国家及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集聚高层次知识产权研究人才。

第三章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加快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项目预算编制、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办法。

1.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

3.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利用科研经费聘请全职或兼职科研人员的管理规定,明确聘用对象、聘用程序、薪酬标准和绩效奖励办法;对聘用人员建立工资专户。

4.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建立对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省财政整合现有专项设立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作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建立健全科研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明确经费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2.注重加强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3.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机制,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完善单位内部科研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完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于201612月底前研究制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以及符合科研需要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内部报销规定,明确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以及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人群调查、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下放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1.高等学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2.高等学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3.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

1.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2.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建设。

3.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4.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研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等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改革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

1.高等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高等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4.试点开展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等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完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1.对符合条件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2.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发挥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并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研究院。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

1.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省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以规定格式于每年3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工作中增设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

2.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3.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纳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是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