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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11-13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批准的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已经结题(鉴定或验收)的产业发展项目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产业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

    第六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成人员至少应有4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重大项目须按省教育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一般项目按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重大项目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一般项目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重大项目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省教育厅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省教育厅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3.一般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直接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连同验收材料1个月内一并报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第九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进行评价。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合同书;

    3. 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基本信息表

    4.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5.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内由验收组织者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由省教育厅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对验收结论予以书面批复。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四条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五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教育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江苏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盖章。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